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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4 條

防火構造之連棟式建築物,其建築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且屋頂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之屋架時,應在長度每十五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區劃之,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其交接處之外牆面長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防火區劃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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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84条,非防火结构的联棟式建筑物,在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公尺且屋顶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的屋架时,应在每15公尺范围内使用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的墙壁进行区分,并且建筑物外墙应突出超过50公分以上。但与其交接处的外墙长度超过90公分,并且该外墙结构具有与防火区分之墙壁同等以上防火时效的情况下,可以不突出。根据內政部76年07月03日台內營字第513682號函文中内政部的相关规定和参考文件,防火间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公益目的,非供一般公众平常通行之用。在此背景下,建造人应该设置适当距离来防止火势蔓延和增加逃生的危险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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