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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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自第十一層以上部分,除依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垂直區劃外,應依左列規定區劃: 一、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應按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但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二○○平方公尺。 二、自地板面起一‧二公尺以上之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均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二○○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供建築物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得增為四○○平方公尺。 三、室內牆面及天花板(包括底材)均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得按每五○○平方公尺範圍內,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 四、前三款區劃範圍內,如備有效自動滅火設備者得免計算其有效範圍樓地面板面積之二分之一。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3條,建築物在10樓以上的部分應進行區劃分隔,具體規定如下: 1. 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的部分,每100平方公尺範圍內應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設備,並與該樓層的防火構造形成區劃分隔。然而,如果建築物屬於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可增加為200平方公尺。 範例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06年11月修正) 第83條 2. 室內牆面及天花板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則每200平方公尺範圍內應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設備,與該樓層的防火構造形成區劃分隔。同樣地,如果建築物屬於使用類組H-2組使用者,區劃面積可增加為400平方公尺。 範例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79-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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