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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時,其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自成一個區劃,其天花板及面向室內之牆壁,以使用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不受前二條規定限制。 一、體育館、建築物使用類組為C類之生產線部分及其他供類似用途使用之建築物。 二、樓梯間、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用途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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