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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81 條
- 1.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予以區劃分隔。
- 2.前項之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並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與屋頂,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五十公分以上者外,與該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應有長度三.六公尺以上部分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或雖有開口但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牆壁不得為無筋混凝土或磚石構造。
- 3.第一項之區劃牆壁上需設開口者,其寬度及高度不得大於二.五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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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1 條的內容是關於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規定,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1.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的主要構造為可燃材料建造時,應根據該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每五百平方公尺設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分隔。 2. 該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從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和屋頂。除非該牆突出超過外牆和屋頂五十公分以上的部分外,與該牆相接觸的外牆和屋頂應具有長度三點六公尺以上的部分,可以提供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且沒有開口,或者即使有開口也裝設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這些區劃牆壁不可以使用無筋混凝土或磚石構造。 3. 如果區劃牆壁需要開口,則開口的寬度和高度不得超過兩點五公尺,且應當裝設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和阻熱性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以下是與此法規相關的一個範例: 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81 條,一個非防火構造的建築物,比如一個木造結構的建築物,如果其總樓地板面積是 1000 平方公尺,則需要將主要構造按照每五百平方公尺設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進行區劃分隔。而這些區劃牆壁應該是獨立式的構造,從地面層起到屋頂,且應該符合該條規定中對於牆壁與外牆、屋頂交接處以及開口處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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