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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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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
  2. 2.前項之區劃牆壁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而與屋頂交接,並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與區劃牆壁交接處之外牆有長度九十公分以上,且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3. 3.第一項之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0條的規定: 1. 非防火構造的建築物,如果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則應按照總樓地板面積的比例,對建築物進行防火區劃分隔。這些區劃牆壁應該使用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的牆壁和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範例:比如一個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根據該條規定,應該對建築物進行區劃分隔,並使用具有一小時防火時效的防火設備。 2. 區劃牆壁應該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直到屋頂,並且突出建築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是,如果與區劃牆壁交接處的外牆具有九十公分以上的長度且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則可以不進行突出。 範例:假設建築物的外牆在區劃牆壁交接處的位置上具有九十公分以上的長度,並且該外牆還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根據該條規定,就不需要對該區域進行突出。 3. 第一項中提到的防火設備應該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阻熱性。 範例:例如,建築物中使用的防火牆壁和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應該在一小時內能夠抵擋高溫,保持其防火效果。 以上解釋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最新修訂版本進行,具體內容以該法規的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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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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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0 條規定:「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