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除本編第七十九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三及第一百十條規定外,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4 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外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這意味著除了本編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三以及第一百十條所規定的部分外,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外牆在防火能力上需要達到半小時以上的標準。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篇防火規範 範例:舉例來說,一座防火構造建築物的外牆是由能夠承受半小時以上的火焰燃燒而不被破壞或擴散的材料所構成,以確保在火災發生時能有效地阻止火勢的蔓延,並提供足夠的時間供人們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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