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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5 條

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不得臨接下列道路及場所: 一、自道路交叉點或截角線,轉彎處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上下口起五公尺以內。 二、坡度超過八比一之道路。 三、自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起十公尺以內。 四、自幼兒園、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者教養院或公園等出入口起二十公尺以內。 五、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有礙交通所指定之道路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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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5 條,建築物的汽車出入口有以下的限制: 1. 出入口與道路交叉點、轉彎處起點、穿越斑馬線、橫越天橋或地下道上下口起點五公尺以內不得臨接。 2. 出入口所在道路的坡度超過八比一時,不得設置出入口。 3. 出入口與公共汽車招呼站、鐵路平交道之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 4. 出入口與幼兒園、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者教養院或公園等地點之出入口的距離不得小於二十公尺。 5. 主管建築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會影響交通的道路或場所,不得在該處設置出入口。 舉例來說,如果某建築物的出入口與一個轉彎處的起點距離只有三公尺,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是不符合的情況,該建築物不應該在該位置設置出入口。另外,如果主管建築機關或交通主管機關認為某個道路或場所會造成交通不便,則該處也不應該有建築物的出入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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