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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6 條
汽車出入應設置緩衝空間,其寬度及深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 二、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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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關於汽車出入應設置緩衝空間,有以下規定: 1. 自建築線後退二公尺之汽車出入路中心線上一點至道路中心線之垂直線左右各六十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 以上規定指出,在汽車出入的路中心線上一點,從建築線後退二公尺開始,前後左右各六十度的範圍內,應該沒有遮擋視線的障礙,確保出入口周圍的視線清晰。 2. 利用昇降設備之車庫,除前款規定之空間外,應再增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等候空間。 以上規定指出,如果車庫使用昇降設備,除了前一款規定的空間之外,還應該增加寬度和深度均為六公尺以上的等候空間。 在相關參考資料中,可以舉一個與這個條款有關的範例是《公告辦理房屋平面圖測量或除新增添部分外他結構基本尺度測量及登載考試及公共建設及規劃問題講義》中提及,昇降機車庫應該有足夠的空間供汽車等候,保持容易進出的狀態。 這些資料表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6條的規定,要求在汽車出入口周圍提供足夠的緩衝空間和等候空間,以確保出入口的安全和便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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