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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7 條
車庫等之建築物構造除應依本編第六十九條附表第六類規定辦理外,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防火建築物: 一、車庫等設在避難層,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但設在避難層之車庫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使用部份之間以防火樓板、防火牆以及甲種防火門區劃者不在此限。 二、設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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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7條的規定,以下情況之一的車庫等建築物應該被視為防火建築物: 1. 設在避難層,其上面的樓地板面積超過100平方公尺。但如果設在避難層的車庫的上面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或者其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使用部份之間以防火樓板、防火牆以及甲種防火門區劃,則不受此限制。 2. 設在避難層以外的樓層。 以上回答的來源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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