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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38 條

供車庫等使用部份之構造及設備除依本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樓地板應為耐水材料,並應有污水排除設備。 二、地板如在地面以下時,應有二面以上直通戶外之通風口,或有代替之機械通風設備。 三、利用汽車昇降機設備者,應按車庫樓地板面積每一、二○○平方公尺以內為一單位裝置昇降機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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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8條規定了供車庫等使用部分之構造及設備的要求,以下是逐條釋義: 一、樓地板應為耐水材料,並應有污水排除設備。 根據該條規定,車庫等使用部分的樓地板應選用能耐水的材料,並且需要設置污水排除設備。具體的材料和設備要求可參考相關建築法規和建築技術規則。 二、地板如在地面以下時,應有二面以上直通戶外之通風口,或有代替之機械通風設備。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車庫等使用部分的地板位於地面以下,應該設置兩面以上可通往戶外的通風口,或者可以代替這些通風口的機械通風設備。通風口的數量和位置需符合相對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三、利用汽車昇降機設備者,應按車庫樓地板面積每一、二○○平方公尺以內為一單位裝置昇降機一台。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使用汽車昇降機設備,根據車庫樓地板的面積,每一到二百平方公尺之間需要裝置一台昇降機。具體的昇降機的要求和規格可參考相關建築法規和建築技術規則。 參考資料: 建築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3月4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N0030068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民國91年8月1日修訂):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datatype=etype&NTYPE=1&NNO=201101012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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