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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62 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 二、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供停車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 三、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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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停車空間的構造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停車空間和出入車道應有合適的鋪設材料。 2. 停車空間應設置室外空氣的窗戶或開口,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供停車使用的樓地板面積的百分之五,或按照規定安裝機械通風設備。 3. 提供停車空間的樓層淨高度不得小於2.1公尺。 4. 停車空間應預留區域來安裝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和裝置,並提供給行動不便者使用。 根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公告的「停車場設計規範」,停車場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包括停車位和出入車道的設計和舖設材料、通風要求、停車空間高度、以及為充電設備和行動不便者提供的設施等方面的具體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停車場具有適當的品質和功能,以提供安全、方便和舒適的停車環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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