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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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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2. 2.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
  3. 3.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3 條的規定: 1. 建築物的防火應符合本章的規定。 2. 根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的定義,防火區是指在本法適用地區內為了防火安全的需要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劃定的區域。 3. 防火區內的建築物除了必須符合本章的規定外,還必須依照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規定辦理。 針對第一項的防火規定,目前尚無參考資料直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或範例。在參考資料中未找到與第一項有關的具體規定或解釋。 關於第二項的防火區定義,可參考《中華民國消防法》第一百零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防火區是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的為了防火安全需要的區域。這些防火區的劃定應該是根據當地的情況和需求進行的。 至於第三項的規定,需依照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在參考資料中未找到與第三項有關的具體規定或解釋。 需要注意的是參考資料可能因法律法規的修訂或更新而產生變動,因此在提供解釋或範例時應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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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3 條規定:「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