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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2.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
  3. 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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