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一百四十一條附建基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建之基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對於在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適用地區內的建築物(包括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必須依照本編第141條的附建標準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以下情況之一符合者不在此限: 1. 建築物變更用途後,需要附建的標準與原用途相同或更寬鬆。 2. 對於在本條指定的適用地區之前建造的建築物進行垂直方向的增建。 3. 在建築基地周圍150公尺範圍內,存在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和警察機關共同勘察確認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的地形特徵。 4.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的特殊用途建築物。 例如,如果一座建築物變更用途後需要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附建標準比原先用途更寬鬆,則根據本條規定,該建築物不必強制設置防空避難設備。 參考資料: 1. 行政院營建署網站:https://www.cpami.gov.tw/jsp/index.asp (最新)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0條:https://www.cpami.gov.tw/overview2/download/BuildingConstruction/zh_TW/ ) 最新 3.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 https://www.cpami.gov.tw/overview2/download/BuildingConstruction/zh_TW/ )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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