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本編第一百四十一條附建基準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建之基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 二、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 三、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之處所,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 四、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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