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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41 條
- 1.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一)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二)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應就實際情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 2.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空間之樓層。
- 3.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於修正施行後有前條所定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情形,致其防空避難設備未達原附建基準,或有增加容納使用人數者,應按其未達原附建基準之人數差額或增加之使用人數,按每人一平方公尺計算該部分應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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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針對防空避難設備的附建標準作出了以下規定: 1. 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若層數在六層以上,則需要按照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2. 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的附建標準如下: (一) 供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需要按照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二) 供學校使用的建築物,按照主管機關核定的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並且根據實際情況在基地內合理配置,每個校舍或居室至最近的避難設備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三) 供工廠使用的建築物,若層數在五層以上,則需要按照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按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中的設廠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四) 供其他公眾使用的建築物,若層數在五層以上,則需要按照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1條的規定,針對不同類型的公共建築物,明確規範了防空避難設備的附建標準。舉例來說,一座新建的供公眾使用的戲院必須在其建築面積全部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同樣地,供學校使用的建築物則需要根據實際計算每人所需的容納空間,並在整體規劃中附建相應的防空避難設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共建築物能夠提供足夠的防空避難設施,以保護使用者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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