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56 條
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 (一)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 (二)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三)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 三、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扶手如非斜放,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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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6條規定了工作台的設置條件。具體規定如下: 一、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的工作台應該舖設密接的板料。固定式板料的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並且至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支撐點。活動式板料的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並且至少需要有三個以上的支撐點,板端突出支撐點的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的十八分之一。二重板的重疊部分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工作台應該低於施工架立柱頂至少一公尺以上。 三、工作台的四周應該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的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如果扶手不是斜放的,則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關於這些規定的範例,我找到了一份相關法規解釋文件,即處於法規之上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設群為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製作解說及參考例」。根據這份文件的說明,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工作台的穩固和安全性,以防止工人在工作時發生墜落事故。這個文件中也提供了一些具體的範例,例如固定式板料和活動板料的樣式以及支撐點的數量和位置。這些範例可以作為遵守這些規定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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