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 (一)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 (二)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三)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 三、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扶手如非斜放,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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