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止滑板條,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 二、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每七公尺以下設置平台一處。 三、走道木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其兼為運送物料者,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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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止滑板條,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 二、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每七公尺以下設置平台一處。 三、走道木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其兼為運送物料者,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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