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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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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 條並未在所提供的範例中提及。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針對第 166 條進行逐條釋義。

  • 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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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 條規定:「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