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編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建築物高度限制部分,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不適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根據提供的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 條並未在所提供的範例中提及。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針對第 166 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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