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6-1 條,這項法規規定了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限內的變更設計申請情況下,允許提高或增加建築物樓層高度或層數的條件。其中,地面一層樓的高度不得超過4.2公尺,其他樓層的高度不得超過3.6公尺。此外,若增加建築物的層數,必須考慮其對日照陰影的影響,以確保鄰近基地在冬至日有至少一小時的有效日照。在臨接道路部分,距離道路中心線十公尺內的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如果建築基地需要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必須先取得該審議委員會的通過。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https://laws.moi.gov.tw/News/FLAWDAT0201.aspx?datatype=etype&NType=FLAWDAT0201&fullText=1&ph=1&k1=54427661&k2=54427679&k3=1&k4=&k5= 2.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技師法」,https://lci.ly.gov.tw/LyLCEW/lciviewout?id=3.24.1.7.1.2&name=076&listno=552&sty=1&ctl_no=24&stage=3&part=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