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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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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 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2. 2.前項各款之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3. 3.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4. 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規定了建築物應該如何設置無障礙設施。根據該條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以方便行動不便者進出和使用建築物。然而,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以下情形不需要設置無障礙設施:一、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二、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的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三、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第二項規定,前述情形的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第三項規定,如果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而設置無障礙設施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則可以不適用本章的規定。第四項規定,無障礙設施的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的解釋,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該設置無障礙設施,以方便行動不便者進出和使用建築物。然而,根據該條的第一項規定,有一些情況下是不需要設置無障礙設施的,例如獨棟或連棟建築物中只有一個住宅單位,且只有住宅使用的樓層不超過第二層;供住宅使用的公寓大廈的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以及基地面積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小於一百平方公尺的除公共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然而,這些建築物的地面層仍應該設置無障礙通路。如果新建或增建建築物由於基地地形、垂直增建、特殊結構或使用用途而難以設置無障礙設施,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則可以不適用本章的規定。無障礙設施的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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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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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