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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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綠地、道路、鐵路、體育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及經內政部指定之地下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依其他各編章之規定。
深度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第178條,公園、兒童遊樂場、廣場、綠地、道路、鐵路、體育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以及通過內政部指定的地下建築物,都應該遵守本編規定。如果本編沒有規定的事項,則應該按照其他各編章節的相關規定進行遵守。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第68條,都市計畫地區內的公共設施用地應該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劃分,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和機關用地等等。根據該條的要求,這些公共設施用地應該在適當的公有土地上優先利用。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第69條,公共設施用地應該根據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來決定其項目、位置和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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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