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79 條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如左: 一、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二、地下使用單元: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一種或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區分關係之二種以上用途所構成之區劃單位。 三、地下通道: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行人通行使用者。 四、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通道,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六、緩衝區:設置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與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處,具有專用直通樓梯以供緊急避難之獨立區劃空間。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9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建築技術用語的定義: 1. 地下建築物:指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的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以及附設於地面上的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的構造物。 2. 地下使用單元:指地下建築物的其中一部分,供一種或多種使用具有不可區分關係的區劃單位。 3. 地下通道:指地下建築物的其中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以及供行人通行使用。 4.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指地下建築物的其中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通道,並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的直通樓梯。 5. 專用直通樓梯:指設置於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使用,並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的直通樓梯。 6. 緩衝區:指設置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與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處,具有專用直通樓梯以供緊急避難之獨立區劃空間。 根據這些定義,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9條規定了地下建築物相關的術語和用語定義,用於規範和描述地下建築物的相關構造和功能。這些定義提供了在設計和施工地下建築物時應遵循的規範和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