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築物之用途,除依照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及分區使用管制規則或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或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辦理並得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公共設施指定之目的訂定,轉報內政部核定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0條規定了地下建築物的用途限制。根據該條規定,地下建築物的用途需要遵守都市計畫法的省、市施行細則、分區使用管制規則、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或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此外,地下建築物的用途還需要符合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和公共設施指定的目的進行訂定,並經內政部核定。具體的範例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施行細則,根據問題所提供的信息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