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1條,有以下幾個重要條款: 1. 建築物非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有公益需要、無安全顧慮且其構造、設備應符合本章規定者,不得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連接。 根據這個條款,任何建築物如果要與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必須經過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的認可,並且需要符合相應的構造和設備要求。否則,建築物和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之間不能有連接。 2. 連接緩衝區二側之連接出入口,總寬度均應在三公尺以上,六公尺以下,且任一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連接出入口應設置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非連接出入口部分不得以防火門窗取代防火區劃牆。 根據這個條款,連接緩衝區兩側的連接出入口,總寬度應在3公尺到6公尺之間,且任何一個出入口的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連接出入口還應該安裝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和阻熱性的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而非連接出入口部分則不得使用防火門窗代替防火區劃牆。 3. 利用緩衝區與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之原有建築物未設置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者,應增設之。 根據這個條款,如果使用緩衝區與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連接,而原有建築物沒有設置中央管理室或防災中心,則應該增加這些設施。 以上是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1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此條款相關的一些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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