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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06 條
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瓦斯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燃氣用具應使用金屬管、金屬軟管或瓦斯專用軟管與瓦斯出口栓連接,並應附設自動熄火安全裝置。 二、瓦斯供氣幹管應儘量減少而單純化,表面顏色應為鉻黃色。 三、天花板內有瓦斯管路時,天花板每隔三十公尺內,應設檢查口一處。 四、中央管理室應設有瓦斯漏氣自動警報受信總機及瓦斯供氣緊急遮斷裝置。 五、廚房應設煙罩及直通戶外之排煙管,並配置適當之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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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06條,該條僅含一項規定,內容如下:地下建築物內不得存放使用桶裝液化石油氣。 根據此條規定,地下建築物內是禁止存放桶裝液化石油氣的。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地下建築物內的燃氣造成安全風險。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106年版),中華民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7年3月。 範例: 例如,如果有一個地下停車場,該停車場內是不允許存放桶裝液化石油氣的。這是為了確保地下停車場的燃氣使用安全,避免發生燃氣漏氣或其他安全風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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