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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05 條
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均應以不燃材料製成,其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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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05條,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及其他管路在貫通防火區劃時,貫穿部位與防火區劃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二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這表示這些管路在通過防火區劃時,必須使用不燃材料製成並能夠提供至少兩小時的防火保護。例如,如果一個建築物的防火區劃設計要求通過防火牆,那麼給水管、瓦斯管、配電管等管路在貫穿防火牆的部位時,必須使用能夠提供至少兩小時的防火保護的不燃材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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