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使用單元之隔間、天花板、地下通道、樓梯等,其底材、表面材之裝修材料及標示設施、廣告物等均應為不燃材料製成者。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4 條,地下使用單元的隔間、天花板、地下通道、樓梯等部分,其底材、表面材料以及標示設施、廣告物等都應該使用不燃材料製成。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地下空間的防火安全性,以確保人們在發生火災時能夠安全地逃生。根據相關資料,不燃材料主要指的是不易燃燒或不會燃燒的材料,如火磚、防火板等。此外,該規則還要求這些部分的裝修材料及其他設施都必須符合不燃材料的要求,以確保地下使用單元的整體防火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