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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03 條

  1. 1.超過一層之地下建築物,其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及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予以區劃分隔。樓梯、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並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維修門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2. 2.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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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03條,地下一層以上的建築物需要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來區劃和分隔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和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此外,樓梯、昇降機道裝設的防火設備也需要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的維修門也應該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和遮煙性能。 根據這個法規,如果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並且併同區劃,並且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則昇降機道出入口可以不需要裝設具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同樣地,如果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的門不是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則昇降機道出入口的防火設備可以不需要具有遮煙性能。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第2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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