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03條,地下一層以上的建築物需要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來區劃和分隔樓梯、昇降機道、管道和其他類似部分與其他部分之間。此外,樓梯、昇降機道裝設的防火設備也需要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的維修門也應該具有一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和遮煙性能。 根據這個法規,如果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並且併同區劃,並且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則昇降機道出入口可以不需要裝設具有遮煙性能的防火設備。同樣地,如果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的門不是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則昇降機道出入口的防火設備可以不需要具有遮煙性能。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第2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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