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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02 條

  1. 1.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2. 2.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且每一區劃內,應設有地下通道直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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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02條規定了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的防火要求。根據該條款,如果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的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大小(在一、○○○平方公尺以上),則應按每一、○○○平方公尺的比例,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許禮烘等 著,中國法規資訊網,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33&DF=&SNo=202 - 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7修正版),https://www.cpami.gov.tw/mlpc/Attachment/a3df7a6e-0a9f-4e95-99bc-817815c1046d Example: 根據該法規,假設一個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總樓地板面積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則根據每一、○○○平方公尺的比例,需要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以及該處防火構造的樓地板進行區劃分隔。這意味著根據地下使用單元的大小,需要有相應的防火設施來確保防火安全。 Note: 由於具體文中資訊被省略,故以○○○代替具體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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