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1 條分為兩項,以下將分別進行釋義: 1.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這項規定指出,在地下使用單元(如地下室的住宅單元、商業場所等)與地下通道之間,應進行防火區劃,具體做法是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以及符合防火構造要求的樓地板進行分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發生火災時,阻止火勢蔓延至地下使用單元,保護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局建技字第10016200190號公告) 2.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這項規定指出,在設有燃氣設備和鍋爐設備的使用單元(如工廠、大型商業建築等)中,應該儘量集中設置這些設備。同時,這些使用單元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也應該進行防火區劃,包括使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牆壁、防火門窗以及符合防火構造要求的樓地板進行分隔。這樣的設計和配置可以減少火災擴散的可能性,提高緊急情況下的人員安全性。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局建技字第10016200190號公告) 以上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1 條的釋義,根據該規定的要求,建築物在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以及設有燃氣和鍋爐設備的使用單元之間都應該進行防火區劃,並且使用符合防火要求的牆壁、防火門窗和樓地板進行分隔,從而保護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