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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07 條

地下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撒水頭應裝設於天花板面及天花板內。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設於天花板內,天花板面免再裝設: (一)天花板內之高度未達○‧五公尺者。 (二)天花板採挑空花格構造者。 二、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及水平間距,應依下列規定: (一)廚房等設有燃氣用具之場所,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六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二)前目以外之場所,每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不得大於九平方公尺,間距不得大於三‧五公尺。 三、水源容量不得小於三十個撒水頭連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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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7 條,地下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的規定如下: 1. 撒水頭應裝設於天花板面及天花板內,除非符合以下情形: a. 天花板內之高度未達0.5公尺。 b. 天花板採挑空花格構造。 2. 每一撒水頭的防護面積和水平間距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廚房等設有燃氣用具的場所,每一撒水頭的防護面積不得大於6平方公尺,撒水頭間距不得大於3公尺。 b. 非廚房等場所,每一撒水頭的防護面積不得大於9平方公尺,間距不得大於3.5公尺。 3. 水源容量必須不小於連續放水20分鐘之30個撒水頭所需的水量。 以上是根據法規的解釋和規定,相關的範例有待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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