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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08 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場所特性及環境狀況,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配置適當之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滅火器之裝設依左列規定: 一、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 二、滅火器應即可使用。 三、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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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08條,地下建築物應根據場所特性和環境狀況,在每一百平方公尺的範圍內配置適當的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滅火器的裝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的明顯位置。 2. 滅火器應隨時可使用。 3. 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箱中的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重量超過十八公斤的不得超過一公尺。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08條 (https://law.moj.gov.tw/LawEng/LawSingle.aspx?Pcode=N004006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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