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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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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築物,應依場所特性及環境狀況,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配置適當之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滅火器之裝設依左列規定: 一、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 二、滅火器應即可使用。 三、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不得超過一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08條,地下建築物應根據場所特性和環境狀況,在每一百平方公尺的範圍內配置適當的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具。滅火器的裝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滅火器應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的明顯位置。 2. 滅火器應隨時可使用。 3. 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於消防栓箱中的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重量超過十八公斤的不得超過一公尺。 參考資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08條 (https://law.moj.gov.tw/LawEng/LawSingle.aspx?Pcode=N004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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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8 條規定:「地下建築物,應依場所特性及環境狀況,每一○○平方公尺範圍內配置適當之泡沫、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