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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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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消防隊專用出水口: 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二、消防栓應裝設在樓梯間或緊急用升降機間等附近,便於消防隊取用之位置。 三、消防立管之內徑不得小於一○○公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9 條,地下建築物應依以下規定設置消防隊專用出水口: 1. 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其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例子:假設地下建築物的樓層為10層,每層要設置一處消防栓。當計算每層的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時,可以以每層的中心點為起點,往外延伸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並在該範圍內設置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厘附快式接頭消防栓。此外,消防栓的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應在一公尺以下,並且不得小於五十公分。 2. 消防栓應裝設在樓梯間或緊急用升降機間等附近,便於消防隊取用之位置。 例子:消防栓應該安裝在地下建築物的樓梯間或緊急用升降機間等緊急通道附近,以方便消防隊在緊急情況下取用。 3. 消防立管之內徑不得小於一○○公厘。 例子:地下建築物內的消防立管的內徑應不得小於一百公厘。 依據以上的規定,地下建築物在設置消防隊專用出水口時必須遵守這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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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9 條規定:「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消防隊專用出水口: 一、每層每二十五公尺半徑範圍內應設一處口徑六十三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