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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0 條

  1. 1.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左列漏電警報設備: 一、漏電檢出機:其感度電流最高值應在一安培以下。 二、受信總機:應具有配合開關設備,自動切斷電路之機能。
  2. 2.前項漏電警報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併設但須區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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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0 條規定了地下建築物應設置漏電警報設備。根據規定,這些設備包括漏電檢出機和受信總機。漏電檢出機的感度電流應在一安培以下,而受信總機應具有配合開關設備,可以自動切斷電路。此外,漏電警報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併設,但需要有區分之設置。例如,這些警報設備可以使用不同的顏色或標誌以區分火警和漏電警報。根據建築法相關案例,這些漏電警報設備的設置和使用可以影響建築物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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