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使用單元等使用瓦斯之場所,均應設置左列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一、瓦斯漏氣探測設備:依燃氣種類及室內氣流情形適當配置。 二、警報裝置。 三、受信總機。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11條,適用於地下使用單元等使用瓦斯的場所,必須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包括瓦斯漏氣探測設備、警報裝置和受信總機。具體的配置須根據燃氣種類和室內氣流情形來適當安排。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們的安全,防止瓦斯漏氣引發事故。 當地下使用單元等場所有瓦斯供應時,需要安裝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包括瓦斯漏氣探測設備、警報裝置和受信總機。瓦斯漏氣探測設備可以根據不同的燃氣種類和室內氣流情況進行適當的配置,以及及時檢測和偵測瓦斯漏氣情況。警報裝置則用於在發現瓦斯漏氣時發出警報,提醒人們注意安全。受信總機則負責接收並處理來自瓦斯漏氣探測設備的信息。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下使用單元等使用瓦斯的場所的瓦斯供應安全,預防瓦斯漏氣事故的發生,保護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參考資料】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11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內政部建築署,2018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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