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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2 條

地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及地坪,均應設置標示燈。 二、方向指示:凡通往樓梯、地面出入口等之通道或廣場,均應於樓梯口、廣場或通道轉彎處,設置位置指示圖及避難方向指標。 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避難方向指標下方距地板面高度一公尺範圍內,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應具有一勒克斯以上之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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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12條,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出口標示燈、方向指示和避難方向指示燈。具體要求如下: 1. 出口標示燈:地下建築物各層通往安全梯或另一防火區劃的防火門上方和地坪上都應設置出口標示燈。 2. 方向指示:通往樓梯、地面出入口等通道或廣場的位置應設置位置指示圖和避難方向指標,特別是在轉彎處需要設置。 3. 避難方向指示燈:避難方向指標下方距離地板面高度一公尺範圍內,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應具有一勒克斯以上的照度。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一間地下停車場根據這條規定需要在每層樓的防火門上方和地坪上設置出口標示燈,以方便使用者找到出口。此外,停車場的轉彎處還需要設置位置指示圖和避難方向指標,以示清楚通往樓梯和地面出入口的方向。此外,避難方向指示燈應在避難方向指標下方一公尺範圍內,並且在其正下方五十公分處具有一勒克斯以上的照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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