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13條,地下建築物內應接至緊急電源的設備包括室內消防栓、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漏電自動警報設備、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排水及排煙設備、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緊急用電源插座和緊急廣播設備。 而各緊急供電設備之控制及監視系統應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國土資訊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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