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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下建築物內設置之左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室內消防栓:自動消防設備(自動撒水、自動泡沫滅火、水霧自動撒水、自動乾粉滅火、自動二氧化碳、自動揮發性液體等消防設備)。 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三、漏電自動警報設備。 四、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排水及排煙設備。 五、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六、緊急用電源插座。 七、緊急廣播設備。
  2. 各緊急供電設備之控制及監視系統應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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