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使用單元臨接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自地下使用單元內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3條的規定,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的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此外,自地下使用單元內的任一點到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的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參考資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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