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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84 條
地下通道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二、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 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份之下端,得減為二‧五公尺以上。 四、地下通道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者,應設置出入口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其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該通道之寬度。該末端設有二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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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4條的規定,地下通道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下通道的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且不得設置會妨礙疏散通行的設施。 二、當地下通道的地板高度不一致時,應使用坡道連接,不得設置臺階,且坡度應小於1:12,坡道表面應作止滑處理。 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的天花板凈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至天花板下的防煙壁、廣告牌等突出部份之下端,凈高可減至2.5公尺以上。 四、若地下通道的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應設置出入口通往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該出入口的寬度不得小於該通道的寬度。若該末端設有兩處以上的出入口,則其寬度可以合併計算。 以上是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84條的解釋,其中坡度、天花板凈高等具體要求可以參考該條規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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