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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依左列規定: 一、自地下通道之任一點,至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口,其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2. 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表面應作止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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