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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85 條
- 1.地下通道直通樓梯依左列規定: 一、自地下通道之任一點,至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口,其步行距離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二、前款直通樓梯分開設置時,其出入口之距離小於地下通道寬度者,樓梯寬度得合併計算,但每座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
- 2.依前二款規定設置之直通樓梯得以坡道代替之,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表面應作止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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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5 條規定了地下通道直通樓梯的相關規定: 1. 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從地下通道的任一點到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的直通樓梯口,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b. 如果設置多個直通樓梯,則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能小於地下通道的寬度,但每座樓梯的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2. 依照前述規定設置的直通樓梯可以用坡道代替,但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並且應該提供止滑處理的表面。 我們可以參考台灣建築技術規則的相關文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了解更多細節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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