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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86 條
- 1.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
- 2.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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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文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6 條规定了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分或廣告物或其他类似设施在設計施工時的限制。根据第 186 條的第 1 款,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分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线,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第 186 條的第 2 款指出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并且与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的距离不得大于五○公分。 根据以上规定,地下使用單元的任何部分、廣告物或其他类似设施在设计施工时应遵守突出物限制線的规定。突出物限制線的位置应明确标示,并且与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的距离不得大于五○公分。 範例:例如在地下停車場的设计施工过程中,如果有任何部分、廣告物或其他类似设施需要突出,那么突出物的位置不能超过限制線,并且与地下停車位的境界线距离不能大于五○公分。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地下通道的通行安全和避难的需要。然而,如果是为了指引方向、显示號誌等供通行及避難必需的设施,这些设施不受突出物限制線的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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