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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
  2. 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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