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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93 條
地下通道臨接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地下使用單元者,應在該部分通道任一點之視線範圍內設置開向地面之天窗或其他類似之開口。但於該通道內設有合於左列規定之地下通道直通樓梯者,不在此限: 一、直通樓梯為安全梯者。 二、自地下通道任一點至樓梯間之步行距離小於二十公尺。 三、直通樓梯地面出入口直接面臨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或利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而成之通道通達道路或永久性空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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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93條,對於地下通道臨接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地下使用單元的情況,應在該通道任一點的視線範圍內設置開向地面的天窗或其他類似的開口。但如果該通道內已經設有符合以下條件的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則不在此限: 1. 直通樓梯是安全梯。 2. 自地下通道任一點至樓梯間的步行距離小於二十公尺。 3. 直通樓梯地面出入口直接面臨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或利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而成之通道通往道路或永久性空地。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個地下通道連接地下停車場和建築物的大廳,該地下通道臨接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1000平方公尺。根據上述193條的規定,這個地下通道中的任一點視線範圍內需要設置開向地面的天窗或其他類似的開口。然而,如果這個地下通道內已經設有一座安全梯,且從地下通道的任一點到樓梯間的步行距離小於20公尺,或者直通樓梯的地面出入口直接面臨道路或永久性空地,或者利用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效果的牆壁、防火門窗等設施以及具有相應防火構造的樓地板區劃而成的通道通往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則不需要再設置其他開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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