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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章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淨寬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但經由起造人檢討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 三、專用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地下使用單元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時,應為一點八公尺以上。
  2. 前項直通樓梯級高應在十八公分以下,級深應在二十六公分以上。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為直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為轉折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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