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94條的規定,直通樓梯的淨寬有以下規定: 1. 地下通道的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的寬度,如果臨接兩個以上寬度不同的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但如果經由起造人檢討了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的話,則不在此限。 2. 地下廣場的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 3. 專用直通樓梯的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但如果地下使用單元的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則應為1.8公尺以上。 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了直通樓梯的級高應在18公分以下,級深應在26公分以上。樓梯每隔3公尺應設置平台,而對於直梯來說,其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轉折梯的深度則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營建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3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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