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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94 條
- 1.本章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淨寬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之寬度;其臨接二條以上寬度不同之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但經由起造人檢討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 三、專用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地下使用單元之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時,應為一點八公尺以上。
- 2.前項直通樓梯級高應在十八公分以下,級深應在二十六公分以上。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為直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為轉折梯者,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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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94條的規定,直通樓梯的淨寬有以下規定: 1. 地下通道的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該地下通道的寬度,如果臨接兩個以上寬度不同的地下通道時,應以較寬者為準。但如果經由起造人檢討了逃生避難計畫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的話,則不在此限。 2. 地下廣場的直通樓梯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 3. 專用直通樓梯的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但如果地下使用單元的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則應為1.8公尺以上。 此外,該條款還規定了直通樓梯的級高應在18公分以下,級深應在26公分以上。樓梯每隔3公尺應設置平台,而對於直梯來說,其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轉折梯的深度則不得小於樓梯寬度。 資料來源: 臺灣省政府營建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013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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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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