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下通道之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地板面,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照度。 二、照明器具(包括照明燈蓋等之附件),除絕緣材料及小零件外,應由不燃材料所製成或覆蓋。 三、光源之燈罩及其他類似部份之最下端,應在天花板面(無天花板時為版)下五十公分內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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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通道之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地板面,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照度。 二、照明器具(包括照明燈蓋等之附件),除絕緣材料及小零件外,應由不燃材料所製成或覆蓋。 三、光源之燈罩及其他類似部份之最下端,應在天花板面(無天花板時為版)下五十公分內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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