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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7 條

地下通道之緊急照明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地板面,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照度。 二、照明器具(包括照明燈蓋等之附件),除絕材料及小零件外,應由不燃材料所製成或覆蓋。 三、光源之燈罩及其他類似部份之最下端,應在天花板面(無天花板時為版)下五十公分內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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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17條: 一、地下通道的地板應具有平均十勒克斯以上的照度。這意味著地下通道的照明設備應該能提供足夠的光線,以確保人們在通道內能夠清楚看到周圍環境。這樣可以增加通道的安全性,並減少人們在通道中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 二、地下通道的照明器具(包括照明燈罩等配件)應由不燃材料製成或覆蓋,除絕緣材料和小零件外。這可以防止在地下通道中發生火災時,照明器具本身成為火源。使用不燃材料或覆蓋可以減少火災擴散的風險,確保通道內人們的安全。 三、光源(燈罩等相似部分)的最下端應該在天花板面(如果沒有天花板,則是地板)下的五十公分範圍內。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照明設備不會妨礙地下通道的走行空間。將燈罩等的下端設置在特定高度內,可以確保人們不會碰到或觸及它們,同時保持通道的通暢。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地下通道擁有足夠的照明,並具備安全性,以便人們在通道中能夠安全地行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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