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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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建築物之空氣調節設備應按地下使用單元部份與地下通道部份,分別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深度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地下建築物中空氣調節設備的設置方式。根據該條,地下建築物中的空氣調節設備應根據地下使用單元部分和地下通道部分的需求,分別進行設置空氣調節系統。具體來說,地下使用單元部分和地下通道部分需要分別設置適合的空氣調節設備。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地下建築物的空氣品質和通風系統符合相應的要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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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