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19條的規定,地下建築物在一定面積以上的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而在一定面積以下的樓層則可以根據地下使用單元的配置狀況,選擇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者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這些通風系統應保證地下使用單元和地下通道的通風量均勻。例如,如果地下建築物是一個大型商場,樓層面積超過一定大小,則必須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以確保地下商場的通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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