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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9 條
- 1.地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樓層,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 2.前項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及地下通道之通風量有均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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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19條的規定,地下建築物在一定面積以上的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而在一定面積以下的樓層則可以根據地下使用單元的配置狀況,選擇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者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這些通風系統應保證地下使用單元和地下通道的通風量均勻。例如,如果地下建築物是一個大型商場,樓層面積超過一定大小,則必須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以確保地下商場的通風效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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