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其樓地板面積在一、○○○平公尺以下之樓層,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之配置狀況,擇一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2. 前項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及地下通道之通風量有均等之效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