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按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供給能力。但使用空調設備者每小時供給量得減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 二、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持在排氣量之上。 三、各地下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平時之給氣量並應大於排氣量。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0條,該條規定了建築物通風系統的要求: 1. 每平方公尺的樓地板面積應提供每小時三十立方公尺以上的新鮮外氣供應能力。但如果使用空調設備,則每小時供應量可以減少為十五立方公尺以上。 2. 如果安裝了機械送風和機械排風系統,則平時的供氣量應保持在排氣量以上。 3. 地下使用單元應該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並且平時的供氣量應大於排氣量。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內部的通風系統達到良好的通風效果。根據這些要求設計和安裝通風系統可以確保建築物內部的空氣品質和舒適度。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及相關的建築法規文件,以便更深入地了解這些要求的內容和執行方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