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下通道之緊急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排水管、排水溝及陰井等及其他與污水有關部份之構造,應為耐水且為不燃材料。 二、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應為消防設備用水量及污水排水量總和之二倍。 三、排水管或排水溝等之末端,不得與公共下水道、都市下水道等類似設施直接連接。 四、地下通道之地面層出入口,應設置擋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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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通道之緊急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排水管、排水溝及陰井等及其他與污水有關部份之構造,應為耐水且為不燃材料。 二、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應為消防設備用水量及污水排水量總和之二倍。 三、排水管或排水溝等之末端,不得與公共下水道、都市下水道等類似設施直接連接。 四、地下通道之地面層出入口,應設置擋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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