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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15 條
- 1.地下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地下通道之排煙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應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三○○平方公尺以內,以自天花板面下垂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煙壁,或其他類似防止煙流動之設施,予以區劃分隔。 二、前款用以區劃之壁體,或其他類似之設施,應為不燃材料,或為不燃材料被覆者。 三、依第一款之每一區劃,至少應配置一處排煙口。排煙口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牆壁,並直接與排煙風道連接。 四、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該防煙區劃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直接與外氣連接者,免設排煙機。 五、排煙機得由二個以上防煙區劃共用之:每分鐘不得少於三○○立方公尺。
- 2.地下通道總排煙量每分鐘不得少於六○○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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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15條的規定,地下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該設置排煙設備。其中,每100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地下通道的排煙設備應該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1. 地下通道應該按其樓地板面積每300平方公尺以內,以自天花板面下垂80公分以上的防煙壁或其他類似設施進行區劃分隔。 2. 用於區劃的壁體,或其他類似的設施應該是不燃材料,或被不燃材料覆蓋。 3. 每個區劃至少應配置一處排煙口。排煙口應該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80公分範圍內的牆壁,並且直接與排煙風道連接。 4. 排煙口的開口面積應該在該防煙區劃樓地板面積的2%以上,並且直接與外氣連接時,不需要設置排煙機。 5. 排煙機可以由兩個以上的防煙區劃共用,每分鐘的排煙量不得少於300立方公尺。 此外,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內政部營建署101年8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52356號函指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地下通道內的正確排煙,以防止煙霧在地下通道內流動。並強調牆體或其他設施應該使用不燃材料或被覆蓋。同時,每個區劃至少應有一個排煙口,並且排煙口的開口面積應符合樓地板面積的百分比,且必須與外部空氣直接連接。最後,排煙機可以共用,但每分鐘的排煙量不得少於300立方公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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