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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之位置。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2. 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者,在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項之高度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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