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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22 條

  1. 1.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應設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之位置。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2. 2.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者,在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項之高度得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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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2條的規定: 1. 新鮮空氣進氣口應具備防雨、防蟲、防鼠、防塵的結構,並且應該設置在地面上超過三公尺的高度位置。如果該位置附近的空氣品質經由主管機關確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則應該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2. 如果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且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述的高度限制就不適用。 參考資料顯示,在進入建築物的新鮮空氣進氣口位置附近,如果存在空氣污染或其他衛生問題,建築物應該考慮安裝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以確保室內空氣的品質。這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濾網或其他洗淨方法來實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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