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22條的規定: 1. 新鮮空氣進氣口應具備防雨、防蟲、防鼠、防塵的結構,並且應該設置在地面上超過三公尺的高度位置。如果該位置附近的空氣品質經由主管機關確定不符合衛生標準,則應該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2. 如果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且不妨礙衛生情況下,前述的高度限制就不適用。 參考資料顯示,在進入建築物的新鮮空氣進氣口位置附近,如果存在空氣污染或其他衛生問題,建築物應該考慮安裝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以確保室內空氣的品質。這可以通過選擇合適的濾網或其他洗淨方法來實現。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