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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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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者,應依本編第二十四條規定: 一、基地面前道路之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上,在其他地區為二十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之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之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住宅區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然而,如果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則不受此限制: 一、基地面前道路的寬度,在直轄市為三十公尺以上,在其他地區為二十公尺以上,且臨接該道路的長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 二、基地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之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的平均深度與寬度各在二十五公尺以上,面積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住宅區的基地面前道路寬度在直轄市至少為三十公尺以上並且臨接的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那麼建築物的高度可以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另外,如果基地臨接或面對的永久性空地的長度為二十五公尺以上,且永久性空地的平均深度與寬度也在二十五公尺以上,且面積大於五千平方公尺,那麼建築物的高度也可以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 以上回答根據台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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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規定:「住宅區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二十一公尺及七層樓。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其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